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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发布时间:2023-07-29 10:16:23 来源:法务网
一、

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资料图】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二、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找法网提醒,建造对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

5.无期限性

6.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

三、

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

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有: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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