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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多领小样被劝阻后起诉商家侵权,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3-01-30 14:23:49 来源:现代快报


【资料图】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公民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名誉权可以滥用。杨女士在南京某商场逛街时看到小样领取机,用两个手机领取了十多份小样,商场工作人员上前制止,双方发生冲突。后来,杨女士的朋友在网上看到发生冲突的视频,杨女士认为自己的名誉权被侵害,将商场和工作人员告上法庭。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杨女士在南京某商场逛街时,看到商场内有某护肤品牌设立的眼霜小样领取机,每人限领一份,便上前领取。商场工作人员突然发现小样机处排起长队,觉得不对劲就上前查看,发现杨女士一人用两个手机陆续领了十多份小样,导致其他人排队。这名工作人员认为杨女士冒领小样,上前制止,并要求杨女士退还多领取的小样,杨女士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后来,杨女士报警,民警接警后到店处理,经调解无果,杨女士离开商场。

当晚,杨女士接到朋友电话,称在某视频平台看到围观群众拍摄了她在商场与工作人员发生矛盾的视频,询问她发生何事。杨女士认为自己的名誉权被侵害,于是将商场和涉案工作人员告上法庭,诉状中写道:“被告对原告进行非法扣留,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1小时……最终原告报警才得以离开”,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及误工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女士诉称被告侵害其名誉权,从行为方式来看,员工阻拦的行为是在维护品牌活动的秩序,并未采取语言侮辱、捏造虚假事实等方式丑化或贬损原告的人格,也未曾发生原告所称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失不予支持。原告未遵守品牌活动规则,一人领取多份小样的事实已违背了公序良俗,被告对此进行阻拦并无不妥,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就侵权向其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品牌设立小样机是常见的商业行为,消费者通常会遵循活动规则进行领取。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一言一行均受道德和法律约束,要遵守法律法规,也要践行文明公约,切勿“因小失大”。只有每个人都全力维护规则,才能确保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当事人应理性合理依法维权,不应滥用司法资源,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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